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造(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
第103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總淨
重零點參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書造(歿)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
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於
民國113年11月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二)扣案疑似毒品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計0.36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5
648號)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