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51號
CYDM,113,交附民,151,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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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汪○○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曾國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87號【原案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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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