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34號
CYDM,113,交重附民,34,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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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蘇恒弘

原告兼上一
人之監護人 張金瑟
原 告 張金瑟
蘇敏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 告 林榮元

吳南宗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被 告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林青毅
上二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林榮元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致原告蘇恒弘受傷。原告張金瑟、蘇敏坡蘇恒弘之父
母。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
告當時係受僱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
運股份有限公司,故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
被告林榮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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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