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111號
CYDM,113,交訴,11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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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素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素卿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素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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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