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佃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佃鑫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佃鑫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