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535號
CYDM,113,交易,53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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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佃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佃鑫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佃鑫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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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