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5號
NTDV,113,除,4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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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詹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武松 第一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13年6月30日 40,000元 QA780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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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