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13年度,2號
NTDV,113,重家財訴,2,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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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00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王00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42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程序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
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
言。又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須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
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現存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始得請求分配其差額。所謂法
定財產關係消滅,係指夫或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撤銷或
結婚無效或更改其他夫妻財產制而言。
二、查原告主張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兩造應適用法定財產制等語。又原告以兩造已於民國111年9
月15日離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惟被告則主張上開離婚無效,
兩造婚姻仍存在,並另行提起另案訴訟,請求確認兩造間婚
姻關係存在(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42號,由本股受理中),
尚未判決確定。是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42號確認婚姻存在
訴訟之訴訟結果,應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從而,於上開確
認婚姻存在案件訴訟終結前,尚無從進行本訴訟程序,依前
揭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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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