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39號
NTDV,113,家繼訴,39,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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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蘇素梅(業於民國113年9月4日死亡)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
複 代理人 張雅鈴
關 係 人 蘇素貞(即原告蘇素梅之承受訴訟人)


蘇國献(即原告蘇素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關係人蘇素貞蘇國献為原告蘇素梅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
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蘇素梅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9月4日死亡,
法定繼承人為其妹蘇素貞及弟蘇國献,且本院並無受理拋棄
繼承之聲明,有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
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稽。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依首揭規
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關係人蘇素貞蘇國献為原告蘇素
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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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