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曾重文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曾品叡
曾培城
曾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
款00000000000」關於餘額「100萬元及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1000萬元及孳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