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29號
NTDV,113,家繼訴,29,202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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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曾重文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曾品叡

曾培城

曾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
款00000000000」關於餘額「100萬元及孳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1000萬元及孳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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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