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31號
聲 明 人 劉翔安
劉侑紗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劉志宏
聲 明 人 蕭宇呈
蕭宇皓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悦瑄
蕭凱峻
聲 明 人 何奕呈
何彥霆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何韶恩
陳琇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6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拋棄繼承時,第二、三、四順序之繼
承人依法均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
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順邦(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
113年7月25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劉翔安、劉侑紗為被繼承人之孫、聲明人
奕呈、何彥霆、蕭宇呈、蕭宇皓為被繼承人之曾孫,有其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查。惟被繼承人第一
順序繼承人尚有子輩繼承人張筱芳(已於發生繼承後死亡)及
代位繼承人(被代位人張雅茹即被繼承人之三女)未合法拋棄
繼承。聲明人為後順位繼承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