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50號
NTDV,113,司促,8050,202412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僑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7,85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79
,88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4.88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3,442元,自113年10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3
1,799元,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6.66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8,566元,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36,37
3元,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