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寶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寶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45,811元正未給付,
其中45,811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51元 賴寶淑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965元 賴寶淑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95元 賴寶淑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