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松逸璇即松盈欣
黃朝順
松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0,11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松逸璇即松盈欣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
債務人黃朝順、松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0,117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松逸璇即松盈欣自就讀學校畢業
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朝順、松惠蘭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117元 松逸璇即松盈欣、黃朝順、松惠蘭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117元 松逸璇即松盈欣、黃朝順、松惠蘭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