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甲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甲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AB000-Z000000000A
AB000-Z000000000A之父
AB000-Z000000000A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之母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
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之父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113年
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2、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拾
萬元、拾萬元、拾萬元為原告甲○、原告甲○之母、原告甲○
之父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