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附民原告 趙慶成
附民被告 洪致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致強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9
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被訴部分公訴
不受理在案,原告亦表示就被告部分不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處理,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27頁),依
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
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