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8號
NTDM,113,訴,78,202412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源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源雄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源雄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
年9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3年12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