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書記官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99號
NTDM,113,聲,699,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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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曾闖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書記官陳淑怡、劉綺、林佩儒為本院11
  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案件之承辦書
  記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情事,應迴避本案等語。
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
  官準用之,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保全證據之承辦法官為毅股劉彥宏
  官,承辦書記官為劉綺,聲請人曾闖益陳淑怡林佩儒
  為本案承辦書記官,應當迴避,已有誤會,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2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應自行迴避
  之事由,於書記官並無準用,因此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承
  辦書記官迴避,與上開規定的法定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家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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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