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曾闖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書記官陳淑怡、劉綺、林佩儒為本院11
1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案件之承辦書
記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情事,應迴避本案等語。
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
官準用之,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保全證據之承辦法官為毅股劉彥宏法
官,承辦書記官為劉綺,聲請人曾闖益認陳淑怡、林佩儒亦
為本案承辦書記官,應當迴避,已有誤會,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2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同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應自行迴避
之事由,於書記官並無準用,因此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承
辦書記官迴避,與上開規定的法定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家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