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676號
NTDM,113,聲,676,202412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DONG



具 保 人 林恆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恆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恆碩因被告TRAN VAN DONG違反森
林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
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
於監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
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
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