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家囷
聲 請 人
即 輔佐人 鄭民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
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
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聲請人即被告鄭家囷(下稱被告)及其輔佐人鄭民崇(下稱
輔佐人)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向本
院聲請交付本案之法院法庭錄音光碟,但其聲請意旨並未具
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
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及輔佐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
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此部分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