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59號
NTDM,113,易,659,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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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致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86
、7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就被告洪致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因被告洪致強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死亡,案件有不
得及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依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
洪致強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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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