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3年度,424號
NTDM,113,投簡,424,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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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祥珉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徐祥珉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
築物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鐘子翔之允准,擅自侵入告訴人
所管理已標示「非本公司員工請勿進入」之辦公室內,對他
人之財產安全及管領權限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
被告尚知坦認犯行,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20號  被   告 徐祥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祥珉於民國113年1月29日21時44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 物之犯意,無故進入鐘子翔所支配管理、位於南投縣○○市○○ 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南投署醫店、門口有公告「非本公司員 工請勿進入」之辦公室內,為值班店員吳秦港發現並詢問徐 祥珉何事進入辦公室,徐祥珉回答要拿東西,但無法交代要 拿什麼東西,隨即結帳飲料後離去。
二、案經鐘子翔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祥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鐘子 翔指證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吳秦港之警詢證述、監視器錄影 截圖、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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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