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2號
NTDM,113,單禁沒,82,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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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鄧振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
被告即受處分鄧振吉(下稱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
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第1081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11年4月29日確定在案,至113年4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300017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
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
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
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
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406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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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