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英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 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