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7號
NTDM,112,附民,26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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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文瀞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0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
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判決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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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