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21號
原 告 羅雅娟
呂菀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蘇煜凱
蘇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須確認原告對被告蘇國賢請求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