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3年度,160號
TTEV,113,東小,160,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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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房秀源悟淘小吃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921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7,9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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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