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3年度,152號
TTEV,113,東小,152,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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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杜蕙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6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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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