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司救字,113年度,18號
TTEV,113,東司救,18,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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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曹蘭
相 對 人 曹紅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繼承登記及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曹紅梅間請求繼承登記及返還借名登記事
  件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
  (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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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