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549號
TNEV,113,南簡補,549,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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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翁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進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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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