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素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如芬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