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林義榮與相對人即被告劉良原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86
號民事裁定(抗告人未補繳上訴費用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提起抗
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