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郭怡綪
被 告 HUANG UDOM(黃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9日儲字第1130049439號函附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調字卷第41至43頁),原告亦陳稱:被告住在桃園,他是透
過LINE通訊軟體向我借款,同意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等語(本院卷第55至56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