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1021號原 告 蔡怡枰 被 告 莊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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