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498號
TNEV,113,南小補,498,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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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蔡定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育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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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