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493號
TNEV,113,南小補,493,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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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育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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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