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486號
TNEV,113,南小補,48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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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李洪德清洪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7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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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