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宇淏即鄧振家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
第2275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