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543號
TNEV,113,南小,1543,2024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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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
訴訟代理人 謝冠群
林珮華
被 告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施嘉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給付水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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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