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514號
TNEV,113,南小,151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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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何得嘉

被 告 黃冠國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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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