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511號
TNEV,113,南小,1511,20241217,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郭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1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39元,及其中新臺幣23,639元自民國11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