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212號
TNEV,113,南小,1212,2024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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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楊本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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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