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591號
TNEV,112,南簡,1591,2024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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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詹淑瑛
高志豪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建良等人間因112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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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