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聲請停
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
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