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行政),監簡字,113年度,33號
TPTA,113,監簡,33,20241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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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吳盡偉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
8之4條定有明文。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規定提起之訴訟,
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
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
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裁定
不服,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500元,惟未繳納之,爰依
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7日內,補繳納抗
告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葉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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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