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4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戴明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141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
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