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行政),地訴字,113年度,393號
TPTA,113,地訴,39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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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93號
原 告 范揚純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
229條規定,應補繳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
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日期文號)及不服之範圍。裁判費徵收標準如
下:(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
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1.如僅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亦有不服,
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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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