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895號
TPTA,113,交,389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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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895號
原 告 胡連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CTF80329號裁決,提
出行政訴訟上訴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
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胡連庭
2.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
處長)。
3.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訴訟種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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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