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828號
TPTA,113,交,382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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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828號
原 告 潘昱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K3S70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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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