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780號
TPTA,113,交,3780,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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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780號
原 告 鍾和順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G5I88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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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