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763號
原 告 王贏叡 住○○市路○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
決,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113年度交字第3763號)陳明訴訟標
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